(2016)浙1003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牟海琴与李仁敏、陈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海琴,李仁敏,陈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148号原告:牟海琴,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李仁敏,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丽丽,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牟海琴为与被告李仁敏、陈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李仁敏、陈丽丽归还借款26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海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仁敏、陈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仁敏于2014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李仁敏至今未归还。另查明,被告李仁敏与被告陈丽丽于2010年8月2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仁敏、陈丽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牟海琴借款2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4元,由被告李仁敏、陈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黄官森人民陪审员 梁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