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曲周县槐桥乡马庄村村民第二小组与马保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槐桥乡马庄村村民第二小组,马保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1141号原告:曲周县槐桥乡马庄村村民第二小组,住所地,曲周县槐桥乡马庄村。负责人:马勤玉,该小组组长。被告:马保安,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槐桥乡马庄村人,住。原告曲周县槐桥乡马庄村村民第二小组与被告马保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曲周县槐桥乡马庄村村民第二小组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槐桥乡马庄村村民第二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曲周县槐桥乡马庄村村民第二小组负担。审判员 赵清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