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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鑫与胡福军、朱金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胡福军,朱金勇,邹美春,胡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鑫。被执行人胡福军。被执行人朱金勇。被执行人邹美春。被执行人胡小平。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胡福军、朱金勇、邹美春、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福军、朱金勇、邹美春、胡小平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鑫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胡福军、朱金勇、邹美春、胡小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该案申请执行人王鑫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福军、朱金勇、邹美春、胡小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鑫发现被执行人胡福军、朱金勇、邹美春、胡小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秋平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善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