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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王涛、王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英,王涛,王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819号原告张海英,女,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代理人陈乙影,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王玉,女,198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号信达大厦第***层,负责人冯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晓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2081号。负责人马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晓东,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海英诉被告王涛、王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海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英以各方当事人正在和解,待确定垫付数额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张海英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