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81民初1446号原告:郭某,男法定代理人:某某某,女,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华,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郭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伟春,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增加抚养费、教育费至1000元每月并按月支付到位。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29日,被告与原告母亲某某某(也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经沅江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被告近两年未支付抚养费了,由于物价上涨,且原告逐渐长大,已就读初二消费支出大增(目前在政通学校寄宿在老师家中,每月固定生活费支出1400元,其他学费、零食、衣物等消费每月超过1000元,每月费用在2400元以上),被告承担的200元每月的抚养费远远不够原告正常生活、学习开支,原告曾提出增加,但被告未答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郭某某辩称,同意增加抚养费,按400百一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支付一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3月29日,原告郭某母亲某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一、郭某某要求离婚,某某某表示同意;二、婚生子郭某由某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郭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从2011年4月起按月付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5612003200149814的存折上,至2022年12月30日止…”原告郭某现就读于沅江市政通学校初中八年级。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双方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告的父母在离婚诉讼中协商抚养费200元虽系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现在原告已升学至初中,每月200元抚养费明显低于一般生活标准,不足以维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部分予以支持,由被告郭某某每月承担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某某某与被告各自承担一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某每月支付原告郭某生活费每月600元,从2016年10月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按月付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85610000214410的存折上,当年生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被告郭某某承担一半;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婧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佳乐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