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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劲与黄超林、姜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劲,黄超林,姜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992号原告:王劲,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黄超林,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响塘乡。被告:姜锦,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响塘乡。原告王劲诉被告黄超林、姜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劲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劲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婵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