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劲与黄超林、姜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劲,黄超林,姜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992号原告:王劲,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黄超林,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响塘乡。被告:姜锦,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响塘乡。原告王劲诉被告黄超林、姜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劲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劲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婵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