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黄石支行与黄淑琴、曾朝晖、杨明文、孙丽生、傅仁爱、蔡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黄石支行,黄淑琴,曾朝晖,杨明文,孙丽生,傅仁爱,蔡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黄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东井南洋西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299678-X。负责人林庆城,行长。被执行人黄淑琴,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曾朝晖,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杨明文,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孙丽生,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傅仁爱,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蔡碧辉,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黄石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淑琴、曾朝晖、杨明文、孙丽生、傅仁爱、蔡碧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淑琴、曾朝晖、杨明文、孙丽生、傅仁爱、蔡碧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淑琴、曾朝晖、杨明文、孙丽生、傅仁爱、蔡碧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5110.42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金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