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404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上北关62号。被告:贾某,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路园镇双轮磨村田家湾社。被告:贾某甲,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路园镇双轮磨村田家湾社。被告:贾某乙,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路园镇双轮磨村田家湾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贾某甲、贾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