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5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和发、汤飞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和发,汤飞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354号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张红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林军、李XX(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和发,男,1980年2月18日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汤飞飞,女,1985年4月4日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和发、汤飞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恒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