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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龙六英与向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六英,向吉民,张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龙六英。委托代理张吉敏,吉首市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腾羽,吉首市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吉民。原告龙六英诉被告向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件后,根据原告龙六英提供的被向吉民的地址,多次查找被告向吉民均无下落,以致无法向被告向吉民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其后本院又通知原告补交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均未提交也不到庭说明不能补正原因。本院认为,原告龙六英提供的被告向吉民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再通知原告补偿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仍未提交也不到庭说明不能补正原因,因此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六英的起诉。审 判 长  王维国审 判 员  何 筠人民陪审员  杨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项裁定,可以上诉。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