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3201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蔺青与石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青,石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01民初1562号原告:蔺青,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和田市和谐花园3号楼4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石峰,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和田县草原站家属院内18号上铺房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蔺青与被告石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蔺青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蔺青负担。审判员  高新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