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5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双九与泗阳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双九,泗阳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872号原告:朱双九。被告:泗阳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人民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潘必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双九与被告泗阳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原告朱双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双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朱双九负担。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天民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