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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5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双九与泗阳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双九,泗阳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5872号原告:朱双九。被告:泗阳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人民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潘必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双九与被告泗阳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原告朱双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双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朱双九负担。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天民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