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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民特217号

黄堃与吕长才、耿淑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黄堃,吕长才,耿淑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217号申请人黄堃,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人吕长才,男,1947年1月10日出生。申请人耿淑玲,女,1955年8月2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堃与吕长才、耿淑玲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李存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堃与吕长才、耿淑玲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11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黄堃一次性赔偿耿淑玲医疗、营养、护理、伙食补助及吕长才修车费共计5000元(已履行)。

二、黄堃车辆以保险(全险)自行维修后续保险公司所赔金额全部归黄堃所有,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黄堃与吕长才、耿淑玲于2016年10月1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宝力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