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487号
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景苑12号。法定代表人刘增良,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商立华,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王加兴,男,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王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加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北京航天神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宏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