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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孙卫萍与陈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萍,陈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698号原告孙卫萍。被告陈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萍与被告陈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