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4执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婷婷,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4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婷婷,女,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苏鹏,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苏尼特右旗。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乌云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玉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