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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5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天邦办公设备经营部诉西安四匹狼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天邦办公设备经营部,西安四匹狼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638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天邦办公设备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新旅城上东1幢2单元5层20502号。经营者赵静,女,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新旅城上东1幢2单元5层20502号。被告西安四匹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289号贝斯特市场东区9排4号。法定代表人赵军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天邦办公设备经营部诉被告西安四匹狼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天邦办公设备经营部于2016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天邦办公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天邦办公设备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王素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继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