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配珠与大名县人民政府、大名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配珠,大名县人民政府,大名县财政局,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名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行初32号原告徐配珠,女,193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委托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名县人民政府。被告大名县财政局。被告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大名县民政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配珠诉被告大名县人民政府、大名县财政局、大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名县民政局给付抚恤金一案中,原告徐配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配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配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配珠负担。审判长 贺延增审判员 孟宪民审判员 米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