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高运华与李述灵、李志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运华,李述灵,李志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1029号原告:高运华,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节,男,柳州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述灵,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李志矜,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原告高运华诉被告李述灵、李志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运华负担。审判员 陆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饶刘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