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宁波意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镇江卿兰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意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号,镇江卿兰船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856号原告:宁波意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刘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振华,该公司职员。被告:镇江卿兰船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留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意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卿兰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另行查找被告联系方式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意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意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卿兰船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王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于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