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鑫达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保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三台鑫达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郭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鑫达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正北街16号。法定代表人:何正伟。被执行人:郭保,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永和村六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鑫达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鑫达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有债权金额本金47309元,现已执行到位本金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47309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郭保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经报经院长批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善武审 判 员  陈 烈代理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