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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5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力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力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兵,张婷婷,张霞,安徽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502-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00号安徽合作经济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48906X。被执行人:安徽力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翠竹路。组织机构码73890186-8。被执行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与万佛路。组织机构代码55325841-5。被执行人: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5099347-8。被执行人:张国兵,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婷婷,女,1993年6���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霞,女,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龙舒花园8栋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979091-0。本院在执行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力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兵、张婷婷、张霞、安徽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金联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安徽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舒城县舒茶镇合安路舒茶九·一六商业街1幢1至3层102-302铺,1至3层103-303铺,1层109铺411.8平方米房产(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4幢747.31平方米房产(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舒城县舒茶镇合安路舒茶九·一六商业街6幢951平方米房产(房��权证皖舒字第××号)、3幢1层101铺,1层102铺,1层103铺,1层104铺391.8平方米房产(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案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734513.44元接受拍卖财产,以抵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徽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舒城县舒茶镇合安路舒茶九·一六商业街1幢1至3层102-302铺,1至3层103-303铺,1层109铺411.8平方米房产(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4幢747.31平方米房产(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舒城县舒茶镇合安路舒茶九·一六商业街6幢951平方米房产(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3幢1层101铺,1层102铺,1层103铺,1层104铺391.8平方米房产(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交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债务(实际抵偿金额应为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扣除上述房产产权过户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房产评估费)。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