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郭建周、孟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周,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周,男,汉族,1951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孟xx,男,地址魏县。郭建周与孟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孟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建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孟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建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孟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建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