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仙强、陈世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仙强,陈世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保56号申请人:陈仙强,男,1979年1月8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陈世阳,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申请人陈仙强与被申请人陈世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仙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世阳的中国民生银行莆田涵江支行卡号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支行卡号账户内的存款1155630元进行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申请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仙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陈仙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世阳的中国民生银行莆田市涵江支行卡号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支行卡号账户内的存款1155630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若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仙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瑞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