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彩平与苏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平,苏苗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677号原告:张彩平,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苗瑞,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平与被告苏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苗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彩平负担。审 判 长  郑多见人民陪审员  王 欢人民陪审员  朱林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娅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