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彩平与苏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平,苏苗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677号原告:张彩平,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苗瑞,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平与被告苏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苗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彩平负担。审 判 长 郑多见人民陪审员 王 欢人民陪审员 朱林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娅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