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刑更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1785号罪犯李建军,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6年3月1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建军犯挪用公款、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13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0月18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3月2日经本院不予减刑。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6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检察院检察员王振峰出庭履行职务。渭南市临渭区人大代表高红梅、政协委员聂斌受本院邀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李建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7个,并获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7个,并获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军虽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但其对于涉案赃款,未通过积极退赃,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