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民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鑫上诉被上诉人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波、杨晓礼、杨海燕、蒋家惠、刘辛寅、鲍吉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鑫,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波,杨晓礼,杨海燕,蒋家惠,刘辛寅,鲍吉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民终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鑫,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经济适用房小区第*组团*栋*单元*****号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号顺安世纪城***楼。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川能,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波,男,1983年3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水路花鸟市场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礼,女,1987年12月17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水路花鸟市场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燕,女,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两可间竹子街易嘉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家惠,女,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门大桥市医院*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辛寅,男,1991年1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门大桥市医院*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吉宇,男,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门坡金竹园*楼*号。上诉人谢鑫因与被上诉人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波、杨晓礼、杨海燕、蒋家惠、刘辛寅、鲍吉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402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鑫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鑫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上诉人谢鑫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 素 芬审 判 员 李 德 江代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佳铃(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