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7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千与吴延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千,吴延风,西安市双生回家吧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676号原告:刘千,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员工。被告:吴延风,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第三人:西安市双生回家吧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贸广场四民巷第7户商铺。原告刘千与被告吴延风、第三人西安市双生回家吧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千撤诉。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6.50元,由原告刘千负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