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东辽县渭津镇增福村村民委员会与程世华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辽县渭津镇增福村村民委员会,程世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2民初1365号原告:东辽县渭津镇增福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吉林省东辽县渭津镇增福村。法定代表人:于休利,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程世华,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东辽县人,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原告东辽县渭津镇增福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程世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葛一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程世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辽县渭津镇增福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阻挠原告修建公益性桥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解决村路通行问题,在本村二组修建桥梁,但在施工过程中,遭到被告无理干涉、阻拦,并声称修桥占用了其耕地,但事实上,修建案涉桥梁,丝毫未占用被告任何合法承包土地,且属公益事业,现由于被告的阻挠,已导致工程被迫停工,极有可能造成工期内无法竣工,故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被告程世华辩称:村上修桥被告同意,但是村上修桥占用了我家的地,只要不占用我家的地,我就不会阻挠。修桥的位置并不是在我家地头,而是在李宝库地头,原告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家的地损坏,我要求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东辽县2015年实施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东辽县渭津镇增福村需在二组建桥。在建桥施工过程中,因占用部分被告家开垦的荒地,故被告对施工予以阻拦。经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阻挠原告修建公益性桥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刘德军(被告丈夫)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刘德军土地台帐;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协议;村民证明;证人吴万福、吴万军的证言;照片七张。本院认为: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被告对所开垦的荒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农村修建道路、桥梁需使用村集体土地的,开垦荒地的农户不得妨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但未向本院提出反诉,也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东辽县渭津镇增福村村民委员会修桥行为的阻拦,并排除妨碍。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程世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一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延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