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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766号原告:李某1,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某2,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