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766号原告:李某1,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某2,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瑞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