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9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戴萸萸与曹作池、陈生超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萸萸,曹作池,陈生超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834号原告戴萸萸,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昌领,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作池,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陈生超,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萸萸诉被告曹作池、陈生超其他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XX晶人民陪审员 杨锡明人民陪审员 支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成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