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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与马生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马生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991号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宁,男,196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住青铜峡市,系该公司业务员,特别授权。被告:马生祥,男,1973年2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住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生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0元,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390元,退回原告青铜峡市恒源建设有限公司6390元。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