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81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卢某、刘某等与广西北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广西北流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396号原告:卢某。原告:卢某。原告:刘某。原告:卢某。原告:卢某。原告:卢某。原告:卢某。原告:卢某。上述八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海,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北流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凌政,该院院长。原告卢某、卢某、刘某、卢某、卢某、卢某、卢某、卢某与被告广西北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卢某、卢某、刘某、卢某、卢某、卢某、卢某、卢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告卢某、卢某、刘某、卢某、卢某、卢某、卢某、卢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卢某、刘某、卢某、卢某、卢某、卢某、卢某撤诉。审判员  甘国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尘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