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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韩柏林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柏林,马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字第177号申请人:韩柏林。被申请人:马晓峰。申请人韩柏林诉马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一、由被告马晓峰偿还原告韩柏林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1640元;二、如被告马晓峰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则由被告刘文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4月19日申请人韩柏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马晓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康县支行有存款信息,9月18日,我院依法将被申请人马晓峰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划拨到法院执行专户,10月13日,申请人韩柏林领取了执行款。因被申请人马晓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韩柏林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甘1202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