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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斌与张冲、薛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张冲,薛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085号原告:李斌,男,1984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万富,灵璧县虞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冲,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薛帅,男,1997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张冲、薛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奚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