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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郭花慈与葛福占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花慈,葛福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郭花慈,女,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席冠波,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葛福占,地址灵宝市。郭花慈与葛福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3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葛福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花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葛福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花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葛福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花慈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