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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丽龙执字第631号

范贤亮、张启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贤亮,张启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丽龙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范贤亮被执行人张启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龙民一初字第3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启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启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启红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启红(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9的存款人民币11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颖飞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方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