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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6执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冬平与被执行人尹燕波合伙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冬平,尹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6执322-1号申请执行人田冬平,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燕波,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田冬平与尹燕波合伙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尹燕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内给付申请人水泥款1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1796元,共计128196元,但其并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尹燕波案件多,工资已扣,房屋已抵押给安泽县农信信用合作联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026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