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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厚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葛凌先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厚德投资有限公司,葛凌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财保8号申请人:湖北厚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317号9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欧阳钦,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葛凌先,男,汉族,194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基峨巷9组。襄阳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湖北厚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葛凌先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将申请人湖北厚德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厚德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葛凌先持湖北襄阳沐春林业有限公司1080万元的股份。二、查封欧阳钦名下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中原商务楼1幢1-2层17室,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146741-2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