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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杨永军、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杨永军,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105民初235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代表人杨立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传昕,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昕,该行员工。被告杨永军,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区10号。法定代表人景朝峰。委托代理人胡家永,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年8月24日,原告工行起诉被告杨永军、新华公司,诉讼请求为:一、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余额本金690525元(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实际承担贷款余额本金、利息以履行之日银行系统为准);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9000元;三、第二被告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对位于中牟县白沙镇××大街北侧××路南××××8幢×单元×层×号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9月29日,被告杨永军尚欠原告贷款余额本金684450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对被告杨永军抵押的位于中牟县白沙镇××大街北侧××路南××××8幢×单元×层×号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给予被告杨永军3个月的宽限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宽限期内被告杨永军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月供;宽限期届满前被告杨永军偿还所有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实际承担的贷款余额本金及利息以实际履行之日的原告的银行流水为准)。四、律师费35000元,由被告杨永军承担。五、案件受理费11395元,减半收取5697.5元,由被告杨永军承担。六、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约定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若被告杨永军违反上述约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有权要求被告杨永军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八、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