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终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何正银、明光市众联矿业有限公司等与陈华香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正银,明光市众联矿业有限公司,陈华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1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正银。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光市众联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银,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香。委托代理人:钱剑奎,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海清,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正银、明光市众联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陈正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正银及其与上诉人明光市众联矿业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林,上诉人陈华香的委托代理人��剑奎、吉海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正银、明光市众联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15元,上诉人陈华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15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陶继航审判员 柳 冰审判员 葛敬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