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杨慧昌与刘荣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慧昌,刘荣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86号申请人杨慧昌,男,土家族,1976年8月28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申请人刘荣峰,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申请人杨慧昌与被申请人刘荣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慧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荣峰位于秀山县工业园区拆迁办房屋拆迁补偿款40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尚代军自愿用位于秀山县乌杨街道xxx号x幢x单元x号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秀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098xxx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杨慧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刘荣峰位于秀山县工业园区拆迁办房屋拆迁补偿款4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杨慧昌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