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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寻畔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刑初46号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辩护人张之敏,黑龙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畔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赵某、何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雪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辩护人张之敏、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2013年10月20日,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教师被害人林某某、郭某、迟某、翟某、刘某某在朝阳乡饭店吃饭后在饭店外倒车时与徐某某的车刮碰,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到一起,后徐某某给被告人赵某打电话称自己被打,赵某便带着何某某、赵某、徐某某1等人赶到饭店门口,对被害人林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学校的校长刘某某1叫到饭店,声称要将此事上报纪委对五名被害人进行言语要挟。次日,赵某给迟某打电话让五被害人每人拿一万元,给徐某某修车,经找人说和,五被害人于2013年10月22日将2万元在赵某家交给赵某。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将此款退赔给五被害人。(二)2014年2月2日晚,陈某某、李某到朝阳乡被害人鲍某某、葛某某夫妇家吃饭,席间被害人高某某也来到葛某某家中。饭后高某某要去五大连池市,陈某某、李某也要一同前去,高某某同意。车辆行驶到沾河林业局时接到鲍某某电话让高某某尽快把李某送回家,高某某便驾车返回朝阳乡,在行驶到朝阳乡路口时,李某的父亲李某某带人将车拦住并把高某某打伤。次日,被告人赵某将高某某、鲍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叫到李某某家,赵某与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对四人进行殴打,强令四人下跪不准离开,直至朝阳村书记葛某某1到李某某家讲情,赵某方同意让葛某某1把高某某等人领走。事后赵某提出让葛某某和高某某每人拿出1万元钱,扬言如果不给要继续报复。2014年2月28日,高某某与葛某某2将2万元交给徐某某1,让其送到朝阳乡梁山村赵某家,徐某某1在赵某家将钱交给王某让其转交给赵某。二、寻衅滋事罪2015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以方某某欠自己钱不还为由,带领王某、孙某某1、彭某开车到方某某哥哥方某某1在五大连池市朝阳乡红伟村所开的石场内,将石场内房屋的塑钢窗砸坏,负责石场守卫的孙某某2的爱人被害人吴某某因惊吓过度在黑龙江省第三医院治疗37天,诊断为分离(转换)性障碍。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对非法拘禁、寻畔滋事的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其没有不准高某某、葛某某等人离开,案发当天大家一直在一起厮打,其没有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去砸石场的玻璃,是因为方某某1、方某某不还钱其才去的。因为有债务纠纷,所以不是无事生非,不构成寻畔滋事罪。辩护人意见,1、高某某和等人在李某某家滞留时间无论长短,双方都处于李某酒后被带走一事的争执中,没有在某一特定时间段限制四人的人身自由。虽然对四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但这种行为也是相互发生的,李某某也是被对方致伤,互相厮打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对方人身自由。在葛某某1说情后,赵某等人未提出什么要求即让四人离开,可以看出赵某等人的主观用意不是非法拘禁。综上赵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2、方某某1的笔录能证实赵某和其经营的石场有矛盾,砸石场事出有因;赵某供述因与方某某有矛盾而迁怒于石场,是由于方某某本人也是石场经营者,借据中也能体现出钱款用于石场经营。赵某打砸石场是针对特定人、特定财产而实施的,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综上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寻畔滋事罪。3、赵某敲诈勒索均事出有因,并且家属代为退还所敲诈的钱款,且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限制高某某等人人身自由的想法。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大家只是在一起厮打了,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2013年10月20日,五大连池市朝阳乡教师林某某、郭某、迟某、翟某、刘某某在朝阳乡饭店吃饭,饭后在饭店外倒车时将徐某某的车刮坏,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并厮打到一起,后徐某某给徐某某1打电话称自己被打,徐某某1与赵某、何某某等人赶到饭店后,对被害人林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随后赵某将朝阳中学学校的校长刘某某1叫到饭店,威胁五被害人拿钱给徐某某、王某某看病、修车,否则将此事上报纪委让五被害人下岗。次日赵某给迟某打电话让每位老师拿一万元平事,经找人说和,五被害人于2013年10月22日凑了2万元钱交给赵某。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将此款退还给五被害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12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过程。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谅解协议、收条,证实被告人赵某家属与被害人郭某、翟某、刘某某、林某某、迟某达成和解协议,将脏款2万元已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6.证人刘某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十点多,赵某给其打电话说你们学校有5个老师喝点酒不省心你管不管,要不就把他们公职整没了。随后其去了饭店,林某某、郭某、迟某等5名老师在场,赵某对其说这几个老师喝酒之后打人,赵某还拿手机给这5个老师录像了,边录像边说:看你们一个个人民教师,你们酒后打人,我把你们公职整没了。快到12点左右,其对赵某说先领这几个老师回去,有事情以后再谈。过了一个星期,其听林某某等人说他们每人拿了4000.00元给了赵某。7.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其和家人及王国生、王某某在饭店喝酒,出门时看见林某某在倒车,其大声喊别倒了,再倒就撞上了。林某某也不听直接就撞到其车的前杠上了,撞上之后其就与林某某理论了一会,其要三百块钱赔偿,林某某要给一百,然后就吵了起来,屋里又出来五、六个老师与其理论,其中有一个叫郭某的打了其鼻梁一拳,林某某打其头部。其就给徐某某1打电话称其被打了,后徐某某1和赵某都来了,赵某给中学校长刘某某1打电话,刘某某1到了以后,赵某对那些老师说:你们老师醉酒闹事,得拿钱看病修车,要不就给你们告纪检委。1个多月后其碰见赵某,赵某给了其1000.00元钱让其修车。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与徐某某、王红等人在饭店吃饭,大家都喝酒了,吃完饭大家坐徐某某的车准备往回走,车还没启动就被前面的一辆车给刮了,徐某某管对方要300元修车钱,那个老师不同意,随后双方就吵了起来并厮打在一起,其鼻子被打出血了,徐某某打了电话,随后徐某某1和赵某就来了,赵某来了之后把朝阳中学的校长刘某某1找来,对那几个老师说:你们酗酒闹事还打人,要去教育局告你们。后来赵某就让其和徐某某回去了,后来事其就不知道了。9.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其与郭某、迟某等5人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其去挪车,由于没看清就把后面的车给撞了。之后车主向其要三百元修车,其感觉比较贵,跟他讲价不成打了起来,郭某出来后也上手打架,其余3个老师出来把大家拉开了,其就回学校了。后赵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饭店,其看见赵某带了几个人还有刘某某1在饭店,当时怎么谈的记不清了。第二天赵某给迟某打电话说让每人拿一万元给车主看病,如果不拿就去教育局告他们,经找了很多人去跟赵某讲情,赵某让大家拿2万元,后大家就每人拿了4000.00元送到了赵某家。10.被害人迟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其与郭某、翟某等人在饭店吃饭,饭后林某某在挪车时把旁边的车给刮了,之后林某某、郭某就跟对方徐某某、王某某骂了起来,其与刘某某、翟某听到后就出去拉仗。拉开后徐某某就给赵某打电话了,其就跑到乡政府找人拉仗,等其回到饭店时赵某领了几个人来了饭店,赵某给校长刘某某1打电话,说要把他们的公职都整没了,刘某某1讲情后大家就回家了。后来赵某跟大家每人要一万块钱,之后找人讲情,因为害怕被报复最后每人拿了4000.00元送到了赵某家。12.被害人刘某某、翟某的陈述与迟某的陈述基本一致。1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其与林某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林某某出去挪车时把旁边的车给刮了,因为赔偿问题与车主发生争执,其就与其他人上去拉仗,之后车主打电话叫来赵某等五六个人,一看来了这么多人他们就都跑了,剩其一人在那,其与赵某说了几句话,赵某打了其一个嘴巴子。后赵某把其他人也都叫到饭店,让大家给一个满意的答复。第二天翟某找到其说赵某管每人要一万块钱,后来林某某说大家一共拿2万就行。因为怕下岗,大家就凑了2万元钱给赵某送去了。1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其姑父徐某某1给其打电话说徐某某和王某某在饭店让人给揍了,其与何某某、徐某某1赶到饭店,看见徐某某、王某某鼻子被打出血了,徐某某的车也被撞了,徐某某说是5个朝阳中学的老师打的,那5个老师喝多了,其中一个老师跑了,其对这几个老师说:你们都是人民教师,还酗酒闹事,我要是反映上去,你们饭碗就没了让你们下岗。其把刘某某1找来,刘某某1说一定严惩,又给了处理意见,就都回家了。过了几天迟某打电话说他们几个老师拿钱赔偿,刘某某1以及身边的朋友也给其打电话讲情,让其劝劝亲属别告了,其就同意了。后来那几个老师拿的水果,每人拿了4000.00元钱一共两万元送到其家里。(二)2014年2月2日晚,陈某某、李某到朝阳乡鲍某某、葛某某家吃饭,席间被害人高某某也来到葛某某家中。饭后高某某要送人去五大连池市,陈某某、李某也要一同去溜达一圈,高某某同意。车辆行驶到沾河林业局时高某某接到鲍某某电话让把李某送回家,高某某便开车返回,在行驶到朝阳乡路口时,李某的父亲李某某带人将车拦住并将高某某打伤。次日,被告人赵某听说此事,将高某某、鲍某某、葛某某、陈某某叫到李某某家,便带何某某、李某某一同前去,赵某与何某某、李某某对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让四人跪下,后葛某某1赶到向赵某说和将高某某等人带走。事后赵某向葛某某和高某某提出每人拿出1万元钱给李某某看病,否则继续报复。高某某与葛某某因害怕被报复,2014年2月28日将20000.00元通过徐某某1送到朝阳乡赵某家,赵某让王某代收。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葛某某18000.00元,赔偿高某某1600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过程。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北安市抓获;赵某于2015年12月4日在五大连池市向公安机关投案;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在辽宁省营口市向公安机关投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何某某、李某某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谅解协议、收条,证实赵某家属与被害人葛某某、高某某已达成谅解协议,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5.证人徐某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3日早上其开车拉着高某某、葛某某等四人去李某某家,到了以后其就在外面等,其在门外听见屋里嗷嗷喊应该在打仗,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葛某某1和张某来了,大概又过了一个多小时高某某他们从屋里出来了,高某某耳朵出血了,其就把他们送回朝阳了。过了五六天,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赵某让其把钱送到梁山他家里,其取到钱后就和张某一同到梁山村赵某家把钱给了一个男的,并和赵某通了电话后就走了。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日晚,其和陈某某一起到鲍某某家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葛某某的朋友高某某,饭后高某某说要去五大连池市送一个朋友,陈某某要跟着一起去,其也想跟着溜达一圈,车开到沾河高某某说鲍某某给他打电话,其父亲着急找她,之后就开车往朝阳走,到了朝阳路口其看见其父亲和三大爷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赵某去其三大爷家,过了一会鲍某某她们四人就来了,赵某和他们说了一会话就把他们给打了,还让他们跪着,他们四个在那待了一个多小时。7.证人葛某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三的早上高某某和葛某某找其说,赵某让他们去忠民家酒厂一趟,他们怕挨打让其一会去接他们,过了一个多小时,其和张某就到李某某家,一进屋其看见鲍某某和高某某在地上跪着,葛某某靠墙站着,何某某打高某某和鲍某某,其对赵某说让他们回去,赵某说这个事不算完。过了两天赵某给其打电话让他们准备钱,其问是什么钱,赵某没说,过了10多天赵某打电话催着要钱,其就向赵某讲情,最后赵某表示让葛某某和高某某每人拿一万元,其通知了高某某和葛某某,后来其听说高某某和葛某某已把钱给了赵某。8.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2日晚其在葛某某家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葛某某、鲍某某、李某、陈某某,席间高某某的朋友李丛刚给其打电话让送他上五大连池市,其管徐某某1借车去送人,陈某某也要跟着去溜达,李某也上车要一同前去,其只好拉着二人一同去送李丛刚。车辆行驶到沾河李某的父亲打电话让她回家,其便开车往回走,走到朝阳乡派出所其看见李某某带了几个人,把李某带走后将其耳朵打伤。第二天一早,其接到赵某电话,赵某让其与葛某某等人一同去李某某家,说如果不来就要收拾他们,徐某某1开车载其四人到了李某某家。进屋后,赵某、何某某、李某某就开始对其四人进行殴打,打完之后赵某让四人跪下,跪下之后又接着打,其被困在李某某家前后2个小时,后来葛某某1来劝赵某,赵某才同意放人离开。五六天之后,赵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和葛某某每人准备五万块钱,说因为鲍某某把李某某抓伤了的医药费,其和葛某某找到葛某某1说情,赵某同意其与葛某某每人拿一万元,后来其与葛某某将钱交给了徐某某1,徐某某1把钱送到赵某家交给了一个叫王某的人。9.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春节第二天,陈某某和李某到其家里吃饭,陈某某叫来高某某一同吃饭,饭后高某某说要去五大连池市送一个人,高某某想带陈某某溜达一圈,李某非要一同前去。他们走到沾河时,其给高某某打电话让他回来,高某某等人到朝阳乡时被李某的父亲等人拦住,并把高某某打了。第二天早上赵某就给其和高某某打电话让大家都去李某某家。到了以后何某某、李某某就打高某某说因为他拉着李某出门了,其和鲍某某拉架也被打了,赵某打了陈某某几个耳光,打完之后赵某让四人跪下,控制四人人身自由三个小时左右,后来葛某某1来讲情赵某才把四人放走。后来赵某说鲍某某把李某某给挠伤了,让其与高某某每人拿五万元,经葛某某1讲情,赵某同意每人拿一万元,其和高某某把钱给了徐某某1,徐某某1把钱送到赵某家。10.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2日李某、陈某某在其家里吃饭,吃到一半高某某来了,高某某要和陈某某去五大连池市,李某非要一起去,过了三个多小时,陈某某回来说高某某被李某某给打了。第二天早上高某某来找葛某某,说赵某让他们去李某某家,徐某某1开车载着其与高某某等四人一起去了李某某家。到了以后赵某让李某某打高某某,其和葛某某去拉架也被打了,赵某还让何某某打陈某某,打完以后他们就让四人都跪下不让走,一直待了三个多小时,后来葛某某1求情赵某才放人。又过了几天高某某来其家里说赵某跟其与葛某某每人要五万元,说如果不给钱就不让有消停日子过,后经葛某某1讲情葛某某和高某某每人给赵某拿了一万元。1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2日10时许,李某给其打电话说去鲍某某家溜达,其和李某在鲍某某家吃饭,晚上七点多高某某也去了。后来高某某要去送人,李某说要一起去市里溜达,高某某就开车带其与李某一起往五大连池走。走到沾河时,鲍某某给高某某打了好几个电话说李某家里着急找她,让赶紧把她送回家,高某某就往朝阳走,车开到朝阳路口,有几个人把车拦了,把高某某从车上拽下去,过了一会高某某上车后其看见他耳朵流血了。第二天早上,高某某来到鲍某某家说赵某让大家去一趟。其与高某某等人到了李某某家,进屋以后他们就把高某某给打了,鲍某某、葛某某上去拉架也被打了,鲍某某把一个人给挠了,有一个人打了其一巴掌,后来就让大家都跪着,葛某某的一个亲属来讲情才让大家走的。事后其听说葛某某和高某某每人给赵某拿了一万元钱。1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早上高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昨天晚上喝点酒把李某给拉走了,李某某挺生气让其帮他说一下。其与李某某、何某某一起去了李某某家,李某某对其说他昨天晚上把李某找回来后,将高某某打了。其给高某某打电话让他和鲍某某等人来一趟,让他们当着李某某面道歉。高某某等人来以后,说是李某非要跟着去的,其一生气就打了高某某一个嘴巴,鲍某某给李某某胸前挠的都是血,其与李某某、何某某上去把他们打了,之后让他们四个人都跪下了。过了一会葛某某1来讲情让他们先回去,其就同意了。过后其对葛某某1说李某某不能白挨挠,得让高某某和葛某某赔偿,其与葛某某1商量定下了让高某某二人一人拿一万,后来有人把钱送到其家里,其没在家,经其同意后王某把钱收下的。1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其去赵某家玩,赵某让其跟他去办点事,到了以后其听说高某某把李某某的侄女给拉走了,赵某当时很生气就把葛某某、高某某等四人都找来了,他们来以后赵某就和他们吵了几句,其与李某某、赵某就开始打他们几个,打完以后赵某让他们跪下,后来葛某某1来把他们几人领走了,后赵某向高某某和葛某某要的钱没有分给自己。1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早上赵某给其打电话让帮去扫雪,扫雪过程中李某某和赵某的妻子打电话说李某被拉走的事,赵某便让其与何某某一起去看看。到了以后赵某说一会高某某来了就揍他们,高某某等人到以后其与赵某、何某某打了他们,赵某让高某某、葛某某他们几个跪地下,又继续打了他们,后来葛某某1来说情赵某让他们回去了。赵某后来向高某某等人要钱的事情其不知情。二、寻衅滋事罪2015年11月1日23时许因方某某欠钱不还为由,带领王某、孙某某1、彭某开车到五大连池市朝阳乡红伟村方某某1(方某某哥哥)经营的石场,将石场房屋的塑钢窗砸坏,在石场负责守卫的孙某某2及妻子吴某某被惊醒,吴某某因惊吓过度,在黑龙江省第三医院治疗37天,诊断为分离(转换)性障碍。经物价部门鉴定:塑钢窗损失价值33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赔偿吴某某医疗费等共计47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及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过程。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12月4日投案。3.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李宝雷、彭某、王某在逃。4.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标的明细表,证实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委托五大连池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赵某等人毁坏的塑钢窗进行价格认定。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住院费票据、诊断书,证实被害人吴某某因受惊吓在北安市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分离(转换)性障碍。7.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吴某某的基本信息。8.欠条证实2012年10月1日方某某向赵某借款的事实。9.于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3月26日方某某向于某某借款40万元由赵某担保,此笔贷款由赵某代替方某某偿还20万元。10.李新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其在2011年在石场做炮工副手,在那干了不到一年,干活期间其知道设备是方某某投入的,管理手续是方某某1的,大家都知道这个石场的所有人是他们哥俩的。11.谅解协议、收条,证实赵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孙某某247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2.证人李长生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日22时50分许,其在朝阳百川石场场房睡觉,听见哐的一声,惊醒后听见有个男的在外面喊“你别动,动就整死你”,然后他们就开始砸隔壁的窗户,他们砸的时候其听见隔壁的老太太说话,他们就开始骂老太太,还说明天六点之前看屋的老头和老太太必须得走,砸完以后就开车走了。13.证人孙某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朝阳百川石场值班,23时许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几个人就开始砸石场的塑钢玻璃,其出去问“砸我们玻璃干什么,我们也没有得罪你”,其中一个戴墨镜的人说你们明早六点之前不走就整死你们,之后那几个人就砸玻璃,把他和老伴都吓坏了。14.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6日方某某向其借款,赵某作为担保人,到期后方某某无力偿还,赵某代替方某某还款20多万元。15.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日其被诊断为分离性障碍,神志不清记不住事情。16.被害人方某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日晚11点多,看石场的老两口给其打电话,说山上石场房子的玻璃让人给砸了,接到电话后其到现场,通过监控录像看到砸石场的人是赵某、王某和几个不认识的人,一共有五个人,看石场的吴某某因为受到惊吓在北安住院治疗。17.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方某某和方某某1向其借款50万元用于石场周转并打了欠条。2014年3月26日其给方某某担保借款40万元,并帮方某某还款20多万元。到期后方某某和方某某1一直不还钱,案发当晚其喝了酒,给方某某打电话关机,越想越生气一时冲动带着王某、孙某某1、彭某等人去了方某某1的石场,下车后其在地上捡了一把斧子,四人一起把石场房子的玻璃给砸了,砸了一会灯就亮了,屋里有两个人,老头说他是看屋的,其就说赶紧回家别在那看屋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在酒后纠集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致一人惊吓住院治疗,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何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三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体罚、殴打的行为已经限制了他人人身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故对三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只是一直与被害人在厮打,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不应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本案被告人赵某酒后采取暴力、恐吓他人的手段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解决债务纠纷的合理方式,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有因,也应认为是借故寻衅,并造成了被害人受惊吓住院治疗的后果,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寻畔滋事罪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李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能够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寻畔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文涛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邹 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翊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