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0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美秀犯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秀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0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美秀,农民。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5年11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执行。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美秀犯放火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美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美秀因与娄底九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债务纠纷,于2015年11月3日约12时许,携带装有3.45升汽油的白色塑料桶、打火机、鞭炮、柴刀及其丈夫的遗像,来到本市九龙财智大酒店大厅内。刘美秀到达酒店大厅,将大厅总台的服务员叫出总台后,用柴刀打坏了九龙财智酒店总台的电脑显示屏等物品后,将其丈夫的遗像摆放于酒店总台上,将鞭炮摊开,并从白色塑料桶内倒出部分汽油在大厅内,手持打火机,准备放火,并以此要求九龙集团偿还其债务。在公安民警前往调查、做工作时,刘美秀还对民警泼洒汽油,且不听相关领导劝阻,继续准备放火。当日13时许,民警在现场将刘美秀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该院认为,被告人刘美秀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且系犯罪预备,具有坦白情节,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美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没有打算要放火,只是为了讨债吓唬他们,××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美秀与娄底九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集团)存在债务纠纷,多次催讨债务无果。2015年11月3日约12时许,被告人刘美秀携带装有3.45升汽油的白色塑料桶、打火机、鞭炮、柴刀及其丈夫的遗像,来到娄底市九龙财智大酒店大厅,将大厅总台的服务员叫出总台后,用柴刀砍坏了九龙财智酒店总台的电脑显示屏等物品后,将其丈夫的遗像摆放于酒店总台上,将鞭炮摊开,并从白色塑料桶内倒出部分汽油在大厅内,手持打火机准备放火,以此要求九龙集团偿还其债务。在公安民警前往调查、做工作时,刘美秀还对民警泼洒汽油,且不听相关领导劝阻,继续准备放火。当日13时许,民警在现场将刘美秀控制,并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刘美秀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美秀系被动到案的事实;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案发现场看到被告人刘美秀在前台摆了一幅遗像,一条鞭炮摆在大厅,刘美秀拿着一把砍柴的刀将前台的电脑设备砍坏了,还拿着一个装了三分之二汽油的塑料桶,当时九龙集团的几个领导在劝说,刘美秀情绪激动,拿刀乱砍,并打开汽油桶将汽油洒在前台里边的地上,洒了三分之一的汽油出来,刘美秀拿着打火机扬言如果不还钱就要烧掉酒店,九龙集团领导要求其等人疏散人员,将灭火器放在大厅,并报警,民警来了后拉了警戒线,要其等人到外面,公安局的领导就和刘美秀做工作,做不通,下午13时30分许,民警采取强制手段将刘美秀制服并带离现场的事实;3、证人洪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其做刘美秀的工作,但是刘美秀不听劝,要九龙集团拿钱来再说,并威胁说不拿钱来就要点火把酒店烧掉,警察来了,其等人就退出去了,后来警察将刘美秀控制的事实;4、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刘美秀在案发当天用镰刀式的铁器将九龙财智酒店的前台电脑砸坏,拿出了一个男子的遗像,穿了写有很多字的衣服,还将鞭炮打开,带着一个塑料桶,一边砸东西一边骂九龙集团欠了她的钱,没有钱还,××死了等等话,其就给领导打电话,其和几个服务员就退到外面去了,后面的情况其不清楚的事实;5、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3日10时许,其表嫂刘美秀到其家,说要去九龙一下,最近二个月时间她爸爸和老公都去世了,放在九龙的钱在她老公去世后二个月也只讨了二万元,还说买点汽油把九龙烧掉算了。其正好接到朋友电话就下楼。刘美秀问其哪里有爆竹买,其说不知道就离开了。后来其觉得不对,就赶到九龙财智酒店,一进门看到酒店大厅摆放了爆竹,表嫂刘美秀坐在财智酒店的吧台,手中拿了刀,要服务员出来。刘美秀情绪激动,不知从哪里拿了一个装好汽油的塑料桶往外倒汽油,手中还拿着打火机说要九龙的人来,要不就把汽油点燃。其去做工作但是刘美秀不听,领导也去做工作,刘美秀也不听,公安机关来人将刘美秀控制了,以及刘美秀放了100多万在九龙讨不到的事实;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中国石化交易流水报表,证明2015年11月3日11时30分许,驾驶一辆红色越野车的女子拿了一个塑料桶到其所在的春园加油站加油,称自己的摩托车没有油了要其将油装到带来的塑料桶内,其刚开始不同意,经不住该女子磨,就卖了20元汽油并装到该女子带来的塑料桶的事实;7、提取笔录、视频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将案发现场监控予以提取并刻录成光盘,以及提取了刘美秀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的事实;8、出警情况说明,证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刘美秀坐在酒店大堂的吧台上,身边有一条约5-6米长的红色鞭炮带延伸到大堂中央,有二人在和刘美秀交谈,民警准备走近了解情况时被刘美秀发现,刘美秀大喊警察不能靠近,并从身后拿出一个白色方形塑料桶,对着民警泼洒桶中液体,后持一打火机,扬言警察再靠近就点火。民警闻到强烈的汽油味,意识到是汽油,为不激怒刘美秀随即向指挥中心汇报,拉出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等待支援的事实;9、保证书,证明案发后刘美秀手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从今以后不再采取非法手段讨要欠款,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事实;10、借据,证明被告人刘美秀借款给九龙集团的事实;11、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对被告人刘美秀携带到案发现场的矿泉水瓶内的液体进行检验检出汽油成分的事实;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塑料桶和打火机等物品的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的事实;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美秀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14、被告人刘美秀的供述,证明其因借款给九龙集团,九龙集团未归还,其多次催讨均未果,××进行医治,其父亲和丈夫先后去世,××,在此情况下,其有了带汽油到九龙集团逼他们还钱的打算。2015年11月3日早上其准备了汽油、爆竹,当天11时45分许,其到了九龙财智大酒店大厅,将写有“九龙还我老公”、“九龙还我老爸”的白色衣服穿在身上,将其老公的遗像摆在吧台上,将鞭炮铺在大厅,手中拿着打火机准备吓唬对方。不一会,领导都来了,其就要求将九龙欠其的钱打到其账户上,对方说不可能全部给其,其见完全说不通就不准对方靠近其,还泼了汽油出来,其一再说是要钱。双方持续了很久,到了下午1点多快2点的时候,趁其情绪稳定,公安机关将其控制的事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美秀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刘美秀为了放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系犯罪预备,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美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美秀多次催讨债务未果,遂到九龙财智大酒店以要放火的方式催讨债务,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发后,被告人刘美秀的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均较好,本院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本案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刘美秀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美秀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庆人民陪审员  邓和建人民陪审员  刘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 盼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