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33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发勇、尹章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发勇,尹章宁,赵伟,豆秀荣,高立学,高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3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发勇,男。被执行人尹章宁,男。被执行人赵伟,男。被执行人豆秀荣,女。被执行人高立学,男。被执行人高建勇,男。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发勇、豆秀荣、赵伟、高立学、高建勇、尹章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高建勇名下有鲁P×××××号夏利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建勇名下鲁P×××××号夏利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