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伯林与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伯林,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新昌县南明街道大洋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24行初56号原告金伯林,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代理人王晓松,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吕长军,主任。委托代理人XX先、吕凯利,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昌县南明街道大洋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大洋山村。法定代表人陈江明,主任。原告金柏林诉被告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审理中,三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柏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柏林负担。审 判 长 张 茹审 判 员 XX毅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