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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施造、黄正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施造,黄正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方施造,男,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黄正笑,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01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施造、黄正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方施造、黄正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方施造、黄正笑缴纳执行款28774.56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3元,执行费332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方施造、黄正笑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方施造、黄正笑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所反映的情况,证实二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事实,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没有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方施造、黄正笑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1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郭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