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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凤兰与宋刚、李翠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兰,宋刚,李翠琴,王任海,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437号原告:刘凤兰,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宋刚,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翠琴,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任海,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华明路商业街A座A11号。代表人:刘瑾,公司经理。原告刘凤兰与被告宋刚、李翠琴、王任海、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刘凤兰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兰以治疗未终结、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刘凤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