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明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杨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3刑初97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明杨某,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杨家桥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打铁街**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林谦,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6〕98号起诉书、南高检公诉刑追诉〔2016〕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杨明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明杨某及其辩护人林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明杨某伙同丑鬼、杨刚杨某乙等人在高坪区东观镇长兴网吧内无故将被害人李鑫霖李某某拖出网吧对其拳打脚踢,打完后又从李鑫霖李某某身上搜走52元钱。2015年3月,被告人杨明杨某与杨刚杨某乙(另案处理)、刘郭虎刘某某、梁科梁某等人在东观镇老市场看见被害人陈辉陈某,因杨明杨某等人认为陈辉陈某头发染得五颜六色看不顺眼,杨明杨某等人遂无故对陈辉陈某实施殴打。2015年5月1日晚9时许,潘涛潘某路过高坪区东观镇仁君旅社楼下烧烤摊时,认为正在吃烧烤的姜绍虎姜某某盯了他几眼,两人发生口角,随后潘涛潘某离开,姜绍虎姜某某拿了啤酒瓶撵上去,潘涛潘某看见姜绍虎姜某某拿着啤酒瓶,就随手将提着的酸辣粉泼向姜绍虎姜某某。潘涛潘某父母立即上前劝阻,潘涛潘某就跑开了。之后潘涛潘某邀约被告人杨明杨某、张浩张某、杨刚杨某乙、罗杨罗某、刘郭虎刘某某等人去殴打姜绍虎姜某某,路遇被害人杨广杨某丙、王鑫王某,误将两人认为是姜绍虎姜某某的小弟。杨广杨某丙、王鑫王某两人在兴盛街和东新路岔路口分开。杨明杨某等人分两路追撵。杨明杨某、刘郭虎刘某某、罗杨罗某等人在东观镇兴盛街市场口将被害人王鑫王某无故殴打,潘涛潘某、张浩张某、杨刚杨某乙在东观镇东兴路殴打被害人杨广杨某丙,杨刚杨某乙持刀将杨广杨某丙大腿戳伤。经鉴定,被害人杨广杨某丙的损伤属轻微伤。2015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明杨某伙同李东泽李某乙、张颜张某乙、梁科梁某、蒲元强蒲某某到东观镇二中,因为无聊想发泄情绪,先后将该校学生梁智梁某乙、杨学文杨某丁拖进厕所无故进行殴打。2015年11月的一个下午,被告人杨明杨某伙同李东泽李某乙等人到东观镇二中,无故对该校学生满进满某进行殴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明杨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上列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明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确定的罪名基本不持异议,仅辩称2014年1月殴打李鑫霖李某某时未从其身上搜走钱,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明杨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杨明杨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2、杨明杨某在2015年11月25日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寻衅滋事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3、本案中部分犯罪行为系杨明杨某未满18周岁时所实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明杨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明杨某伙同“丑鬼”、杨刚杨某乙等人在高坪区东观镇长兴网吧外,无故对被害人王鑫李某某霖进行殴打。2015年3月,被告人杨明杨某与杨刚杨某乙(另案处理)、刘郭虎刘某某、梁科梁某等人在东观镇老市场看见被害人陈辉陈某,因认为陈辉陈某头发染得五颜六色看不顺眼,杨明杨某等人遂无故对陈辉陈某实施殴打。2015年5月1日晚9时许,潘涛潘某与姜绍虎姜某某发生口角。潘涛潘某邀约被告人杨明杨某和张浩张某、杨刚杨某乙、罗杨罗某、刘郭虎刘某某等人去殴打姜绍虎姜某某,路遇被害人杨广杨某丙、王鑫王某,误将两人当作是姜绍虎姜某某的小弟。杨广杨某丙、王鑫王某两人在兴盛街和东新路岔路口分开,杨明杨某等人遂分两路追撵,分别对被害人王鑫王某、杨广杨某丙无故殴打,杨刚杨某乙持刀将杨广杨某丙大腿戳伤。经鉴定,被害人杨广杨某丙的损伤属轻微伤。2015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杨明杨某伙同李东泽李某乙、张颜张某乙、梁科梁某、蒲元强蒲某某到东观镇二中,因为无聊想发泄情绪,先后将该校学生梁智梁某乙、杨学文杨某丁拖进厕所无故殴打。2015年11月的一个下午,被告人杨明杨某伙同李东泽李某乙等人到东观镇二中,无故对该校学生满进满某进行殴打。另查明,2015年11月25日,民警在南充市高坪区新阳光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杨明杨某抓获,杨明杨某在抓捕过程中未反抗,经讯问,杨明杨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杨明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5月一天晚上,因为他、潘涛潘某与“二虎娃”之间有点争执,准备打“二虎娃”。他们在东观镇鸡鸭市场和在派出所不远的地方分别把两个娃儿打了,其中一个娃儿还被杨刚杨某乙用刀将右大腿戳了一刀,最后才知道打错了人。参加的人有他和李东泽李某乙、罗帆布、张浩张某、邱全胜邱某某、杨钟杨某戊、杨刚杨某乙、张涛。2015年11月17日那天下午他和李东泽李某乙,张颜张某乙,梁科梁某,蒲元强蒲某某到东观二中去耍,因为耍得无聊,他就提议拖几个人来打,大家都同意他的意见,随后他叫蒲元强蒲某某和梁科梁某去拖人。一共拖了两个人来,一个穿校服的,一个没穿校服,其中没穿校服的被他们打哭了,都是在厕所那儿打的,用的是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方法。除17号这天,他11月还在东观二中殴打过别人,因为当时他女朋友在东观二中读书,他经常去接她,看见不顺眼的学生有时要修理下,就是把对方打一顿,因此他在辨认中能够辨认出三名被他殴打过的学生。2014年3、4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晚上8、9点的样子,他和杨钟杨某戊、邱全胜邱某某、杨刚杨某乙、刘郭虎刘某某、梁科梁某从长兴网吧上完网出来,看见一个染着绿、黄两种颜色头发的娃儿,他们看着不顺眼,杨钟杨某戊就提议把那个娃儿打了。他们几个人就在路边一个比较黑的地方对那个娃儿拳打脚踢。2014年1月份一天,他和杨刚杨某乙、张浩张某、谢超谢某、潘涛潘某、“丑鬼”、马彪马某、罗杨罗某等人在长兴网吧外面打了两个娃儿,其中有个娃儿还被马彪马某用砖头把头部砸了,身上的钱也被他们搜走了,大约是50几块钱。二、同案人供述1、潘涛潘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1号晚上9点钟左右,他与“二虎娃”姜绍虎姜某某发生了纠纷,他电话邀约了张浩张某,张浩张某带了杨钟杨某戊一起来,谢超谢某、杨刚杨某乙、罗杨罗某事发前就和他一路,他们准备修理“二虎娃”一顿。当时分的两路,一路是他和罗杨罗某,其他人他不清楚,另一路是杨明杨某带的人,具体有哪些他也不清楚。但最后聚到一起的有他、杨明杨某、杨刚杨某乙、罗杨罗某、张浩张某、梁科梁某、刘郭虎刘某某、谢超谢某、杨钟杨某戊,还有几个他记不起了。他和罗杨罗某跑到鸡鸭市场那儿的时候,就看见一个娃儿把腿用手按到站在那儿,他上前一看,不是“二虎娃”,就说你们打错人了,当时他记得有杨明杨某、杨刚杨某乙、罗杨罗某都在,其余的由于天黑不是看得很清楚了。当时他看见杨刚杨某乙手里拿了一把刀,刀上还有血,杨刚杨某乙说其把人戳了。大家听说把人打错了,另外那一组也来了,他们就一起往东观河坝边跑了。2、李东泽李某乙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17日下午5点多,他和杨明杨某、梁科梁某、张颜张某乙、蒲元强蒲某某在东观二中学校里面耍,当时正是放学,杨明杨某要去学校接其女朋友,他们就一起在学校里面闲逛。杨明杨某就说耍得无聊,去拖几个人过来打,他们几个人就都同意了。杨明杨某就喊蒲元强蒲某某去拖人,蒲元强蒲某某和梁科梁某就一起去了。他和杨明杨某、张颜张某乙在男厕所门口等,蒲元强蒲某某和梁科梁某就带了一个初中男生过来,他们都不认识。杨明杨某就故意编了一个借口问那个学生是不是打了杨明杨某弟弟,学生说没有,杨明杨某就右手一巴掌打在学生脸上,然后他们就一起动手,对那名学生拳打脚踢,从门口一直打到厕所里面去了,但一直没有倒地,他们打算在厕所里面继续打,看热闹的学生就吼了一句“老师来了”,他们就停了,放那名学生离开了。等那名老师上完厕所,杨明杨某说那名学生都没有打倒老师就来了,再拖一个过来,他们都表示赞同。正准备去找人,就看到一个学生正路过,梁科梁某就说上次他打过这个娃儿没有打痛,杨明杨某就说“拖过来”。梁科梁某和蒲元强蒲某某就去把学生拉到他们面前,并在厕所对该名学生进行了拳打脚踢。他和杨明杨某经常到东观二中去耍,看到不顺眼的学生有时也要“耍”一下,就是把对方打一顿。除去2015年11月17日被打的两名学生外,11月他还和杨明杨某等人殴打过其他学生。因此他在辨认中能够辨认出三名被他殴打过的学生。3、张颜张某乙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10几号,他与杨明杨某、李东泽李某乙、蒲元强蒲某某、还有另外两个娃儿一起耍,后来他们耍得无聊,就有人提议去东观二中打人耍。于是他们就一起去东观二中打篮球,然后他就看见蒲元强蒲某某拉了个穿校服的娃儿往1楼男厕所走,杨明杨某、李东泽李某乙、还有另外两个娃儿就动手打那个娃儿,一顿乱打,有人喊老师来了,大家就一起散了。过了十几分钟,另外两个娃儿又找到一个上体育课的男学生,他们就打这个学生,之前被打的那个娃儿的家长就来了,大家就跑了。他没有动手。4、罗杨罗某的供述。证实其出生于1999年3月1日。2015年5月初的时候,天快黑了的时候,他和潘涛潘某一起在东观街上转路,潘涛潘某与“二虎娃”发生了纠纷,他看见虎娃骑摩托车搭起几个人,其中还有一个女的准备离开,杨癫子(杨明杨某)站在摩托车前不准其走,潘涛潘某的父亲把杨癫子拉开后“二虎娃”才骑车离开了。这时杨癫子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叫上他,罗凡洋罗某乙,刘郭虎刘某某,梁科梁某,一起往新大桥方向跑去追“二虎娃”。杨癫子、刘郭虎刘某某坐的张浩张某的摩托,他和罗凡洋罗某乙走的路,走到东观派出所旁边新华街时看见杨癫子拿起一个木棒在打一个娃儿。打了一会后,那个被打的娃儿就跛起脚走了。杨癫子叫他们走,说把人戳了,打错人了。当时在场人有他、杨癫子、张浩张某、梁科梁某、刘郭虎刘某某、杨刚杨某乙,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其中张浩张某拿了一把刀给他,叫他拿去藏好,一会派出所有可能要来查。后来他把刀藏到了集贸市场的门上面。他和杨癫子是通过朋友认识的,杨癫子要吸毒,手下面有小弟,社会上认识的朋友也多,经常去学校和社会上打架,没事就在网吧耍。他听他东观二中的女朋友说2015年11月中旬杨癫子在东观二中学校厕所里把一个叫梁智梁某乙的学生打了。还有6、7月份的时候把他耍的好的朋友李鑫霖李某某打了并搜走了身上的30几块钱。5、杨刚杨某乙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1日晚大约八点钟左右,他和张浩张某、潘涛潘某、谢超谢某三个人在高坪区东观镇“五星花园”吃烧烤,杨明杨某突然跑来说其被人欺负了,叫他们去帮忙。他和潘涛潘某、张浩张某往康桥水景方小区方向一直追到东观新大桥,谢超谢某中途跑去拿刀,他们追到了新大桥也没有看见要打的人,过了一会儿谢超谢某也赶了过来,拿了两把刀,一把给他,一把谢超谢某自己拿着。他们到齐后就沿新大桥往国道方向走,走到十字路口东观鸡鸭市场的时候遇到三个娃儿,杨明杨某说好像有点像要打的人,然后就分两路追过去打。他和潘涛潘某、张浩张某追到鸡鸭市场门口的楼梯口把人截住的,这时候追另外一个人的杨明杨某也回来了,他们就开始打起来了。那个人个头比他们大,杨明杨某也有一点打不过,在混乱中他就用谢超谢某给他的刀戳了那个人一刀。在这个时候不知道哪个说了一声“打错了”,然后他们就往新世纪方向跑了,然后就散了。2014年冬天哪个月他记不清了,他当时在东观“啊迪啦”歌城上班的时候,大约下午三点钟的时候马彪马某骑电瓶车找他,说杨明杨某在长兴网吧被人打了,叫他去帮忙,然后他和张浩张某一起坐电瓶车去了。他们的人到齐后,杨明杨某就把一个娃儿拖出来打了一顿,他也上前对其打了几拳,后来那个娃儿就躺在地上了,谁用的砖头他不是很清楚,确实有人有砖头打了那个娃儿头部的。打完后他就骑电瓶车去上班了。2015年3月份的时候,他和杨明杨某、邱全胜邱某某、刘郭虎刘某某、梁科梁某在东观镇街上转路,走到二中的时候遇到一个头发染成五颜六色的娃儿,大家都觉得看不顺眼,就决定一起修理其一顿,杨明杨某把那个染色的娃儿打了一顿,打到对方不还手他们就散了。后来才知道那个娃儿在东观城市美容美发当学徒,叫小陈。三、被害人陈述。1、满进满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份一个星期五的下午,他在学校操场打乒乓,一个不认识的娃儿跑来叫他去厕所一趟,他不准备去。那个娃儿就凶起,有人叫其“强奸犯”、强哥,他感觉应该是社会上的,有点害怕,于是跟到厕所那边去了,过去后他就被“杨癫子”(杨明杨某)等人拳打脚踢。2、王鑫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1日晚上,他和杨广杨某丙两个人沿东新路往回走时听见有娃儿喊他们站到,以为喊的别人,就没有回头继续往前走。他和杨广杨某丙走在东观镇兴盛街口分开,他走到兴盛街东观鸡鸭市场门口的时候,一伙娃儿中一人拿一把砍刀刀背砍在他的左手臂上,又用刀背把他鼻子打流血了。之后又有两个娃儿对他拳打脚踢,打了几下之后,就往来的方向跑了。晚上11点半左右,接到杨广杨某丙妈电话说杨广杨某丙被人用刀捅了,他就到东观卫生院,然后跟杨广杨某丙妈一起到派出所。3、李鑫霖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份他和同学刘月超刘某乙在东观镇杨家巷长兴网吧上网,两个娃儿找刘月超刘某乙要钱,他就说都是东观场上的算了嘛,那几个人就说一会上完了找你有事就离开了。下午3点,他和刘月超刘某乙从网吧后门准备离开的时候,就被七个人拦住对他拳打脚踢,还有人用砖头打他头部,打了大约十几分钟后,就说老子有急事要用钱,让把钱借给其。就有一个娃儿来搜他的身,把身上的52块钱全部拿走了。一共有七个人,只有一个人手里拿的砖头,他认识其中三个,杨癫子、“丑鬼”和王虎王某丙。4、梁智梁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7日下午5点40分放学后,他和同学刘晋江在东观二中打乒乓球。一名十四五岁的男子(他之后听说叫蒲元强蒲某某),将他们带到厕所边一伙六七个男的面前。一名男子一巴掌打在他脸上,另外几名男子就一起过来打他,他记得还有一个染蓝头发的,对他一阵拳打脚踢,身上穿的T恤也被扯烂完了,大概打了十来秒,有人喊“老师来了”,那伙人就停下来了,并喊他跟到一起出去,他们站在厕所外面,等老师上完厕所走了后,他听到那伙人在说:“再拉一个娃儿过来打。”没隔几分钟,又喊了一个他不认识学生,学生过来后,“眼镜”就一脚踢过去踢在那学生的背部,几个人就一起把那学生带到厕所里面去了,肯定是殴打了的,他就跑了。他回去告诉他家人,他爸来抓到两个人,蒲元强蒲某某和“眼镜”。5、杨广杨某丙的陈述。证实5月1日晚,他和王鑫王某一起回家时,听到有人喊站到,以为是喊别人没有理会,走到兴盛街和东新路岔路口的时候和王鑫王某分开,自己往东新路走,快到自己家楼下的时候,看到四五个娃儿冲过来,冲在前面的娃儿拿到戳了自己的大腿一刀,后面过来的娃儿说不是他、认错人了,那几个娃儿就跑了。6、陈辉陈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初他在城市美容美发当学徒时,有天晚上九点钟左右他骑摩托车到东观老市场去接理发店的一个朋友。到那儿停下,就从巷道走出来一个15、6岁的娃儿叫他过去一下,他就跟着走到长兴网吧和老市场交叉口的时候,看见有六七个娃儿,年龄大约都在17、8岁那样子,跑过来把他围到,就开始一顿乱打。大约打了八九分钟的样子,一个娃儿喊了一声“闪了”,然后一伙人就跑了,他在地上躺了好半天才起来,至今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不认识这伙人,最后听理发店的人说好像是东观混社会的“杨癫子”。7、杨学文杨某丁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份的时候,具体哪天他记不得了,下午他在学校操场上的时候,从学校后门进来几个娃儿,什么也没说上前便给了他一拳头,后又把他拖到厕所里面用脚一阵乱踢,当时他就被打哭了,打的时候这些人还说“你龟儿子小心点”,大约打了5、6分钟后,就大摇大摆地走了。一共大约有六个人,只有“杨癫子”(杨明杨某)手里拿了一根铁链,另外还有两个女的在旁边看。“杨癫子”是东观镇的名人,经常到几个学校欺负学生,打人、要钱。四、证人证言。1、陈小红陈某乙的证言。证实5月1日晚上10点多时,她接到女儿杨玲电话说儿子杨广杨某丙受伤了,回家看到杨广杨某丙大腿内侧有道口子一直流血,杨广杨某丙说是不认识的人捅伤的,就报了警。2、刘月超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的样子,有一天他和同学李鑫霖李某某一起到长兴网吧上网,上了一会后他感觉口有点渴,李鑫霖李某某就帮他买了一瓶水,自己也买了一瓶。这个时候有个娃儿走过来找李鑫霖李某某说必须也要给其也买一瓶水,叫李鑫霖李某某给钱。他们都不认识这个娃儿,后来就在网吧吵了起来,那个找他们要钱的娃儿非常生气,说“你给老子等到”就跑出网吧了。大约过了十几分钟那个娃儿带了两个人就把李鑫霖李某某拖出网吧去了,他知道要打架,也不敢出去。又过了十来分钟,李鑫霖李某某进来了,衣服被扯破了,颈部和头部有明显的伤痕。当时让他只记得李鑫霖李某某说了一句“我去找人去了”,然后就离开了网吧。后来在学校才听说那伙人其中有的叫杨癫子(杨明杨某),杨刚杨某乙,潘涛潘某。后来听李鑫霖李某某说身上被搜走几十元钱。3、姜绍虎姜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年5月1号晚上8点半左右他到东观农业银行对面和朋友一起吃烧烤,并跟“杨癫子”就和一个娃儿一起吃饭喝酒。大概9点钟左右,他与一个叫潘涛潘某的小娃儿发生了纠纷,他怕吃亏,就骑起摩托车搭起郭军娃,还有三个朋友(两男一女)准备走,这时“杨癫子”站在他的摩托车前面,用手撑住他的车龙头,不准他走,潘涛潘某的妈过来把“杨癫子”拉开,他才骑起摩托车搭起朋友朝东观粮站方向走了。他骑车到了东观镇新大桥上的时候,发现后面有三个摩托车在追他,他们就朝金凤山村方向跑了。4、谢超谢某的证言。证实他5月1日晚上大概9点左右在东观镇农业银行门口与潘涛潘某一起耍,潘涛潘某与“二虎娃”发生了纠纷,之后他就看见姜绍虎姜某某搭起与其一起的五个人,其中还有一女的,坐在一辆摩托车上准备走,“杨癫子”就站在摩托车前面,用手撑住姜绍虎姜某某摩扎车龙头,不准走。他又看见“杨癫子”和姜绍虎姜某某之间说了几句话,“杨癫子”就让开了,并数了一下姜绍虎姜某某摩托车上的人数,还冷笑,然后姜绍虎姜某某搭起车上的人就沿着正南街往东观车站方向走了。“杨癫子”马上又喊起几个人一起沿着花园路和派出所方向去追姜绍虎姜某某,他就走了。他在新大桥几十米处看见“杨癫子”和几个娃儿站在新大桥靠近邱家树村那一侧,当时“杨癫子”的手上还拿起一根长的木棒,在其对面精品火锅店门口还站起四个娃儿。他走到新大桥“杨癫子”对面就和“杨癫子”的弟娃在那耍,最开始站在精品火锅店门口的其中两个娃儿就骑起摩托车往邱家树村方向走了,其余两个娃儿就转身往东新路方向走,他听见“杨癫子”喊了两个往东新路走的娃儿“站到”,那两个娃儿听到“杨癫子”喊回头看了一下又继续朝前面走,“杨癫子”说“你们到底站不站到”,那两个还是在朝前面走,之后“杨癫子”就带起其他几个娃儿去追那两个娃儿。他因为脚痛,就没有去。五、辨认笔录。1、杨明杨某辨认笔录。杨明杨某辨认出将人戳伤的杨刚杨某乙,还辨认出被其殴打的梁智梁某乙、满进满某、杨学文杨某丁。2、潘涛潘某辨认笔录。证实潘涛潘某辨认将人戳伤的杨刚杨某乙。3、杨广杨某丙辨认笔录。证实杨广杨某丙不能辨人戳伤他的人。4、梁智梁某乙辨认笔录。证实梁智梁某乙辨认1号李东泽李某乙是打他的绰号叫“眼镜”的人,5号杨明杨某是打他的人。5、满进满某辨认笔录。证实满进满某辨认11号杨明杨某是打过他的人。6、王鑫王某辨认笔录。证实王鑫王某辨认9号杨明杨某是5月1日晚打他的人。7、李东泽李某乙辨认笔录。证实李东泽李某乙辨认出被其殴打的梁智梁某乙、满进满某、杨学文杨某丁。8、刘月超刘某乙辨认笔录。证实刘月超刘某乙辨认出杨明杨某。9、陈辉陈某辨认笔录。证实陈辉陈某辨认出打他的杨刚杨某乙、杨明杨某。六、其他证据。1、杨明杨某尿检笔录。证实杨明杨某尿检呈冰毒阳性。2、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鉴定文书。证实杨广杨某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3、杨明杨某户籍证明。证实杨明杨某生于1997年5月10日,2014年1月-5月1日三次作案未满18周岁。4、抓获经过。证实杨明杨某于2015年11月25日12时20分在高坪区新阳光网吧被抓获。5、南充市东观初级中学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请示。证实该校部分学生在来校、放学的路上和校园内被绰号叫做“癫子、强奸犯、眼镜、潘涛潘某”等社会不良青年进行强要财物和无故殴打。6、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无法再次找到参与共同作案的张颜张某乙让其辨认被害人。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杨明杨某及其辩护人基本不持异议,但杨明杨某否认殴打李鑫霖李某某时从其身上搜走钱的事实。合议庭评议认为,关于杨明杨某等人从李鑫霖李某某身上抢走现金的事实,仅有李鑫霖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也证实是李鑫霖李某某告诉其自己被抢钱的事实,被告人当庭予以否认,该指控事实证据不足,对杨明杨某的相关辩解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合议庭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明杨某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满进满某、王鑫王某、梁智梁某乙、杨广杨某丙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杨明杨某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还出具了杨家桥村委会证明,证实杨明杨某平时一贯表现尚可。经质证,合议庭评议认为,村委会的证明与本案证人证言、查明事实存在矛盾,缺乏真实性、客观性,不予确认,对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杨某无视国法,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明杨某系2015年11月25日被抓获归案,其犯罪事实在2015年5月1日陈小红陈某乙就王鑫王某、杨广杨某丙无故被殴打报案时就已被侦查机关掌握,故其行为不属自首,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明杨某属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杨明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明杨某实施部分寻衅滋事行为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对该部分犯罪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明杨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明杨某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明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文玲人民陪审员 何 勇人民陪审员 郑宗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