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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辖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肖端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端军,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端军,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宋西显、堵仁展(实习),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滑州南路(文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许业,主任。委托代理人:霍泽志,男,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肖端军因与被上诉人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47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不宜由滑县人民法院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由本院审理本案或将本案指定滑县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滑县。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肖端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肖端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芳珠 微信公众号“”